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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传媒制片厂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4-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党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叁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落实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职责为:

(一)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叁)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指导、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行政干事(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力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方面的信息:

(一)学校基本信息;

(二)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叁)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信息;

(七)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信息的公开采取保密审查机制。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叁)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

(四)尚处于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叁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

(一)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办公平台;

(叁)学生手册、工作手册、规章制度等文件汇编;

(四)信息公开栏、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等会议;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根据需要可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是:

(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分配提供相关信息公开资料的任务;

(二)有关部门按要求准备信息公开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会同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四)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签字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要求获得学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人申请获得学校信息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叁)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叁)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叁)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学校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叁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叁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本条期限内。

第十六条  学校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七条  学校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举报工作。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叁)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细则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叁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交领导小组审议、董事会批准后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并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发布。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叁)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纪委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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